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

更新时间:2015-09-09 20:30:08点击:599948 报考资讯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6〕14号)要求,现将我省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二、考试形式和考试时间

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考试形式,考试时间为5月13日至16日,共8个批次。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得混用。

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13日至16日
8:30-12: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三、报名条件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考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对符合《考试暂行规定》中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名方式

2017年度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注册信息、系统自动审核、网上交费的方式。报名时间为11月1日至20日,补报名时间为11月25日至30日。报考人员应于报名时间内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www.sdkjxxw.cn)报名系统注册个人信息,系统将根据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登记的相关信息,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自动进行审核。

系统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应如实完善个人报考信息,填写手机号码进行短信验证,上传本人近期正式彩色免冠照片,打印报名信息表个人留存。系统审核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应于11月30日前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变更手续。信息变更完成后,所属财政部门对报考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现场报名。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及现场报名的具体事宜请查询各市报名通知。

所有报考人员应于12月5日23:59前自行登录报名系统完成网上交费,并查询报名状态是否成功。

五、注意事项

(一)2017年4月10日前将在山东会计信息网公布我省会计初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有关事项,报考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

(二)会计初级资格考务费每科56元。

(三)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名、交费等事宜,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报考照片应人脸清晰、亮度适中。报考人员交费完成后,报考信息、照片将无法修改,因填报信息、上传照片错误,漏交费用以及照片不清晰等原因造成报名失败或者无法参加考试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报考人员请勿轻信社会培训机构关于会计初级资格报考的虚假宣传,请勿让他人或培训机构代报名,因代报名造成报名失败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四)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对答卷的雷同情况进行排查。确认为雷同卷的,将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介,做好考试报名宣传工作。

(二)对会计从业管理系统中报考人员信息错误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及时更正,并相应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变更、换发等工作。在报名过程中发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造假的,要深入追查、严厉打击。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及工作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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