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概况及具体变化
更新时间:2017-06-25 14:41:04•点击:48051 • 学习园地
第1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对计划单列市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则进行了调整。
第2章
(1)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新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内容;
(2)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率及生育保险相关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3章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对信用卡有关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3)根据《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对银行卡刷卡结算收费进行了重大调整。
第4章
(1)根据2016年5月1日前后出台的一系列营改增政策,删除了“营业税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对“增值税法律制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将原化妆品消费税的有关内容全面更新为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的有关内容。
第5章
(1)根据《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新增“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新增了个人转让房屋、个人出租房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能否扣除的有关内容。
第6章
(1)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对资源税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新增契税成交价格、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含增值税的有关内容。
(3)根据《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新增“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事项”;
(4)根据《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新增对节约能源车辆减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5)根据《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新增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新增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7)根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对“可以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8)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新增了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9)删除了供热企业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10)根据《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财税[2015]76号),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进行了调整。
第7章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对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删减了诸多过时内容;
(2)新增“税款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3)删除《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有关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对计划单列市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则进行了调整。
第2章
(1)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新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内容;
(2)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率及生育保险相关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3章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对信用卡有关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3)根据《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对银行卡刷卡结算收费进行了重大调整。
第4章
(1)根据2016年5月1日前后出台的一系列营改增政策,删除了“营业税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对“增值税法律制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将原化妆品消费税的有关内容全面更新为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的有关内容。
第5章
(1)根据《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新增“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新增了个人转让房屋、个人出租房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能否扣除的有关内容。
第6章
(1)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对资源税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新增契税成交价格、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含增值税的有关内容。
(3)根据《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新增“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事项”;
(4)根据《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新增对节约能源车辆减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5)根据《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新增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新增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7)根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对“可以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8)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新增了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9)删除了供热企业相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10)根据《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财税[2015]76号),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进行了调整。
第7章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对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删减了诸多过时内容;
(2)新增“税款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3)删除《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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